关于报送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2015年10月27日 信息来源:周艺 浏览次数: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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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2015届毕业研究生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有关规定,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优惠政策。为做好我校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毕业生需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本人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两份); 4、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认为必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代偿说明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代偿金额及年限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根据学生正常学制下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年限按照正常学制计算。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贷款结清后才将剩余部分汇至学生个人账户。若学生没有办理贷款,可直接补偿大学期间的学费。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国家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3次代偿完毕,每期间隔一年。 (三)填写说明 本次代偿申请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填表说明参考附件二,相关工作地点证明参照附件三。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方式 纸质申请材料请填好后统一交SD502。 (二)报送时间 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8日。 (三)报送要求 本次代偿为2015届毕业生申请的最后一次机会,为维护我校毕业生利益,请各班级负责人务必通知到相关同学。 四、其他说明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提交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同学,一律不得注销在校期间使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 3、请同学们认真学习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若就业后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与学院、与资助中心联系,否则将无法办理后期手续。 4、所有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三年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详见附件四,具体提交时间资助中心会另行通知本人。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此材料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5、如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51685572。 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就业工作地点证明模板 附件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