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配套融资四项用途

2013年07月08日信息来源:2013年07月08日
    证监会确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四项用途。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透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当中包括,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证监会同时强调,以下情况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於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上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於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阿斯达克财经网 2013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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